“非法薦股”是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整治對象包括薦股機構和個人及為其提供相關便利的媒體和互聯(lián)網平臺等。行為模式主要包括:
1.網絡直播薦股。主要指創(chuàng)建或利用互聯(lián)網平臺開設股票直播室,以“主播”“播主”“圈主”等名義薦股。
2.微博、微信薦股。主要指通過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工具,以“股神”“大 V”“老師”等名義薦股。
3.軟件薦股。主要指通過銷售薦股軟件,提供股票投資分析意見、買賣時機建議,預測股票價格走勢等。
4.培訓薦股。主要指通過推銷“投資者教育”“炒股”課程,舉辦炒股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薦股。
關于“非法薦股”責任追究
根據《證券法》第120條、第160條第二款以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3條等規(guī)定,只有依法取得相應業(yè)務經營資質的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以證券公司名義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的,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應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未經批準,以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其他名義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的,應依據《證券法》第213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據《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